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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用牛隻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第5條

輸入人應於牛隻到達港、站時,檢附輸出國檢疫機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及相關文件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報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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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