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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用牛隻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第6條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受理輸入牛隻之檢疫,除查驗該批牛隻與輸出國檢疫機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內容相符外,須經臨場檢疫合格後,押運至隔離檢疫場辦理隔離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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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