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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衛生檢查規則(65.07.27訂定) 第26條

第 七 章 附則
其他家畜之屠宰衛生檢查,得比照本規則行之。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5條檢查員及衛生管理員執行檢查工作,應每月向其主管機關提出報告,並將報告副本分送直轄市或縣(市)…第27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立法理由〕〔編章節〕〔異動條號〕〔新舊條號對照〕〔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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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