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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衛生檢查規則(65.07.27訂定) 第25條

檢查員及衛生管理員執行檢查工作,應每月向其主管機關提出報告,並將報告副本分送直 轄市或縣(市)之稅捐稽徵機關及當地家畜傳染病防疫之主管機關備查,其格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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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