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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第21條

屠宰場應將製藥用之屠體、內臟投入標示有「製藥用」之容器內,經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監督封緘後,始得送往製藥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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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