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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第24條

為學術研究或病因鑑定需要,經判定為不合格之屠體、內臟、寄生蟲及胚胎等病材,得由學術研究單位提出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並經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簽發放行文件後,始得運出屠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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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