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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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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