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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第2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供農業使用者,指依法供農作、畜牧、森林或保育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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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