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 第2條

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以建築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地區之山坡地為適用範圍。 前項所稱山坡地,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劃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