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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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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第9條
山坡地應於雜項工程完工查驗合格後,領得雜項工程使用執照,始得申請建造執照。 申請建造執照,應檢附建築法
第三十條
規定之文件圖說及雜項工程使用執照。但依
第三條
第二項規定雜項執照併同於建造執照中申請者,免檢附雜項工程使用執照。 建造期間之施工管理,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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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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