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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13條

工商團體興辦事業時,應另立會計,其事業之收支預算、決算表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程序辦理,並應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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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