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 第26條

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26條

工商團體經費收入,均應掣給正式收據,並留存根備查。提用存款時,應由團體負責人、秘書長或總幹事及財務人員於領款憑證上共同蓋章。
AI 白話解釋
← 第25條看 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全文第2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