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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27條

工商團體常設之辦事處、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財務應由各該團體統收統支,不得另編年度收支預算、決算。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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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