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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28條

工商團體舉行各種會議時,各該團體之出席人員不得支領任何費用。但理、監事出席理、監事會議執行職務,得由團體視其財務狀況,並參照政府機關所訂標準酌發出席費或按其交通工具憑票證酌發交通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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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