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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33條

工商團體財務人員之到職應有二人以上之保證,離職時如有交待不清情事致財務發生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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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