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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32條

本辦法所稱財務人員係指辦理會計、出納及財物管理之人員。 前項財務人員應為專任。但於該團體編制不足時,得由其他工作人員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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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