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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第12條

經中央商業主管機關推薦開發之工商綜合區,視為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 第一項所指為適應經濟發展需要而配合興建之重大設施或區域計畫法第十 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指興辦重大開發或建設事業,得迅行辦理土地分區變 更事宜;直轄市、縣 (市) 政府並應於核准開發後,優先配合興修區外聯 絡道路及相關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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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