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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第20條

開發人於取得開發許可,應先辦理完成捐贈或捐獻其中一項手續後,始得 申領雜項執照以從事區內必要性服務設施等雜項工程;於完工查驗合格, 領得雜項工程使用執照後,並完成捐贈及捐獻手續,始得申請建造執照。 依第二十條之一申請分期分區開發者,其捐贈及捐獻手續應依前項規定辦 理,不得分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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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