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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 第19條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第19條
開發人變更開發計畫,應依本章規定申請變更許可。其計畫變更內容不涉 及生態綠地、主要公共設施及公共設備區位與比例之變動、土地使用性質 及使用強度之調整者,得由當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法核處。 前項變更開發計畫,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仍應依都市計畫法所定程序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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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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