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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第21條

雜項工程之內容須於開發計畫中述明。但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認定無 礙水土保持或雜項工程需與建築物一併施工者,其雜項執照得併同於建造 執照中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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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