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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第22條

雜項執照及建當執照之申領與施工管理,應依建築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之程 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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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