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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第5條

本辦法用語定義如左: 一、事業興辦人:指為經營工商綜合區內之事業而投資開發者。 二、公民營投資開發事業:指從事投資開發為主要業務並依法登記之公民 營事業。 三、開發計畫:指開發人所應檢具之全部書圖文件,包括申請書、申請開 發範圍之地籍位置圖、土地清冊 (含土地座落、權屬、面積統計及土 地使用分區與編定類別等) 、協議書、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同意合併開 發證明書、可行性規劃報告書、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書、開發建築計畫書圖、依法規定之水土保持規劃書或水土保持計畫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都市設計管制計畫書圖、財務計畫及經營管理 計畫書。 四、生態綠地:指都市計畫範圍內所劃定之綠地或都市計畫範圍外所劃定 之生態保護用地。 五、可建築基地面積:指申請開發之土地總面積扣除生態綠地及相關必要 性服務設施後之面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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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