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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第7條

為辦理工商綜合區設置案件之推薦,中央商業主管機關得定期公告,受理 開發人申請,並邀請各級政府有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設置工商綜合區審 議委員會,就申請案對經濟發展之需要性與計畫之可行性加以審查,通知 開發人列席說明後擇優推薦,並將結果通知開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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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