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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
› 第3條
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 第3條
本法
第三條
第二項所稱一定面積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之規模認定標準如下: 一、下列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二.二五千瓦以上。 (一)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C 大類製造業之中類第十七類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第十八類化學材料製造業及第十九類化學製品製造業之工廠。 (二)依法令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 二、前款工廠以外之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七十五千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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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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