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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 第20條

第 五 章 工資
工人最低工資率之規定,應以各廠所在地之工人生活狀況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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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的其他條文

第21條工廠對工人應以當地十足通用貨幣為工資之給付。第22條工資之給付應有定期,至少每月發給兩次,論件計算工資者,亦同。第23條依第十條、第十九條之規定延長工作時間時,其工資應照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一至三分二。第24條男女作同等之工作,而其效力相同者,應給同等之工資。第25條工廠對於工人不得預扣工資為違約金或賠償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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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