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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 第3條

工廠應備工人名冊,登記關於工人之左列事項,並申報主管機關備案: 一、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 二、入廠年、月。 三、工作類別、時間及報酬。 四、工人體格。 五、在廠所受賞罰。 六、傷病種類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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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