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工廠法 › 第4條

工廠法 第4條

工廠每六個月應將左列事項,申報主管機關一次: 一、前條工人名冊有變更者,其變更部分。 二、工人傷病及其治療經過。 三、災變事項及其救濟。 四、退職工人及其退職之理由。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工廠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