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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 第42條

工廠應為左列之衛生設備: 一、空氣流通之設備。 二、飲料清潔之設備。 三、盥洗所及廁所之設備。 四、光線之設備。 五、防衛毒質之設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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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