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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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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 第74條
第 十二 章 罰則
工人以強暴威脅迫使他人罷工者,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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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的其他條文
第68條
工廠違反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之規定者,其負責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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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條
工人以暴力妨害廠務進行或毀損工廠之貨物器具者,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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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工廠法 全文
第7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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