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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 第69條

第 十二 章 罰則
工廠違反第五條、第八條至第十條、第三十七條或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者, 其負責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金。
AI 白話解釋

「罰則」的其他條文

第68條工廠違反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之規定者,其負責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金。第70條工廠違反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第71條工廠違反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者,其負責人處三百元以上…第72條凡工廠工頭對於職務上如因不忠實行為或懈怠致發生事變或使事變範圍擴大時,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第73條工人以暴力妨害廠務進行或毀損工廠之貨物器具者,依法懲處。第74條工人以強暴威脅迫使他人罷工者,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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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