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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設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1條

開發單位應評估製程中產生各項污染物之質與量及繪製質量平衡圖表,並 預測各項污染物排放於環境之增量與評估其影響程度、範圍及訂定因應對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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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