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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設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 第12條
工廠設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2條
申請工廠設立,如屬金屬冶煉業、煉油工業、石油化學基本原料工業、紙 漿工業、水泥製造工業、農藥原體製造工業、煉焦工業、樹脂塑膠橡膠製 造工業、放射性工業、石油化學中間原料業、酸鹼工業及其他溢散性或易 致生化學災害工業等,應依當地氣象條件、工廠產生污染物之質、量,污 染控制措施之效率、工廠與人口聚集社區、村落之距離及其他相關因素於 周界內規劃設置緩衝地帶。 前項緩衝地帶,如工廠所在之工業區已整體規劃設置者,得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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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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