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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設立登記規則 第11條

工廠經許可設立登記後,下列事項變更者,應填具工廠變更設立許可或登 記申請書,連同相關書件送由縣 (市) 政府核定或核轉經濟部核定。在直 轄市者,送由市政府建設局核定。 一、工廠負責人或工廠名稱 (應由新舊雙方聯名申請) 。 二、經營之組織型態。 三、廠地或廠房面積。 四、主要產品項目。 五、使用動力及電熱數。 前項變更涉及其他有關管制法令者,依該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九條之規定,於主管機關受理變更設立許可或變更登記案件時,準用之 。 附表三: 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變更應檢附左列各項書件: ┌──┬───────────┬──┬────────────┐ │項號│書 件 名 稱 │份數│說 明│ ├──┼───────────┼──┼────────────┤ │一 │工廠變更申請書。 │三 │一 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 ├──┼───────────┼──┤ 小,以 A4 或 A3 尺寸│ │二 │申請變更事項,如為工廠│三 │ 為原則。 │ │ │登記證所載內容者,應檢│ │二 書件份數為原則性規定│ │ │附原領工廠登記證。 │ │ ,各主管機關可視實際│ ├──┼───────────┼──┤ 需要酌予增減,並於申│ │三 │增減廠地或建築物面積者│三 │ 請上註明。 │ │ │,應檢附變更後廠地位置│ │三 檢附影本均應附註「影│ │ │圖或建築物配置圖及建築│ │ 本與正本相符」,並加│ │ │物面積計算表。 │ │ 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 ├──┼───────────┼──┤ 章。 │ │四 │增加廠地面積者,應檢附│三 │四 依本規則第十七條規定│ │ │增加部分之土地登記簿及│ │ ,工廠設立許可之收費│ │ │地籍圖謄本 (在政府開發│ │ 為新台幣一千元;工廠│ │ │工業區申請增購土地者免│ │ 變更登記之收費為新台│ │ │附) 。如為都市計畫範圍│ │ 幣二千元。 │ │ │內之土地,並應檢附土地│ │五 利用既有廠房設廠者,│ │ │使用分區證明。 │ │ 第三項之廠地位置圖及│ ├──┼───────────┼──┤ 第四項之土地登記簿及│ │五 │增加主要產品項目、使用│三 │ 地籍謄本是否檢附,由│ │ │動力及電熱數者,如為非│ │ 地方主管機關自行斟酌│ │ │都市土地,應檢附原廠地│ │ 。 │ │ │土地登記簿謄本,如為都│ │六 利用既有廠房設廠者,│ │ │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應檢│ │ 其建築物面積以使用執│ │ │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 照登載面積為準,如所│ ├──┼───────────┼──┤ 附建築物面積計算表之│ │六 │屬行政院環保署所訂「開│三 │ 面積小於使用執照登載│ │ │發行為為實施環境影響評│ │ 面積時,應另檢附建築│ │ │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 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物│ │ │第三條規定之工業,需實│ │ 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足│ │ │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應檢│ │ 資證明之文件。 │ │ │附環保主管機關核定之證│ │七 增加使用動力及電熱數│ │ │明文件。 │ │ 者,應另檢附機器設備│ │ │ │ │ 明細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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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