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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設立登記規則 第7條

工廠於許可設立後,應於二年三個月內完成設廠並辦理工廠登記,逾期原 許可失效。但因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延期設廠或分期設廠者,不在此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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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