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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設立登記規則 第8條

申請工廠登記,應填具申請書,連同相關書件送由所在地縣 (市) 政府核 定或核轉經濟部核發工廠登記證。在直轄市由市政府建設局核定。 附表二: 申請工廠登記應檢附左列各項書件: ┌──┬───────────┬──┬────────────┐ │項號│書 件 名 稱 │份數│說 明│ ├──┼───────────┼──┼────────────┤ │一 │工廠登記申請書。 │三 │一 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 ├──┼───────────┼──┤ 小,以 A4 或 A3 尺寸│ │二 │符合用途之使用執照影本│三 │ 為原則。 │ │ │ (申請設立許可已檢附者│ │二 書件份數為原則性規定│ │ │ ,得免附) 。 │ │ ,各主管機關可視實際│ ├──┼───────────┼──┤ 需要酌予增減,並於申│ │三 │於政府開發且設置污水處│三 │ 請書上註明。 │ │ │理廠之工業區內設廠者,│ │三 檢附影本均應附註「影│ │ │應檢附工業區管理機構核│ │ 本與正本相符」,並加│ │ │發之廢 (污) 水聯接使用│ │ 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 │ │證明文件。 │ │ 章。 │ │ │ │ │四 工廠登記之收費依本規│ │ │ │ │ 則第十七條規定為新台│ │ │ │ │ 幣三千元。 │ │ │ │ │五 產品如係一般食品工廠│ │ │ │ │ 應辦理會勘或出具衛生│ │ │ │ │ 單位檢查合格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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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