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辦法 › 第11條

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辦法 第11條

政府開發管理,並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產業園區,其所在工廠核准登記時,主管機關應附加「應配合產業園區開發管理機關為執行園區開發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而為之規劃或管制」之負擔。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辦法 全文第1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