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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辦法 第2條

以鐵礦為原料之高爐鋼鐵工廠,於設立許可時,主管機關應附加「高爐與高爐間中心點距離至少保持一百四十公尺以上」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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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