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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辦法
› 第9條
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辦法 第9條
位於經濟部公告地下水管制區第一級管制區內且用水量(含工業用水及民生用水)每日計達三百立方公尺以上之工廠,除已通過環評之產業聚落或工廠者外,於核准設立、變更設立、核准登記或變更登記時,主管機關應附加「嗣後增加產業類別、主要產品、廠房及建築物面積或生產設備之電力容量、熱能及用水量(含工業用水及民生用水),應檢附用水計畫書經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或所屬機關審查同意文件」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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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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