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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 第10條

工廠類建築物出入口應自建築線至少退縮該建築物高度平方根之二分之一 ,且平均退縮距離不得小於三公尺,其最小退縮距離不得小於一.五公尺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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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