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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 第11條

作業廠房總樓地板面積在五千平方公尺以上或同廠區內建築物總樓地板面 積在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應集中留設配電場所、污水處理設施及廢棄物 收集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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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