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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 第3條

本標準適用之範圍如左: 一、依都市計畫劃定為工業區內之工廠。 二、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內之工廠。 前項規定於依獎勵投資條例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所興建之工廠,不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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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