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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
› 第4條
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 第4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左: 一、作業廠房:指供直接生產作業空間,其範圍內無任何固定隔間區劃隔 離者。 二、廠房附屬空間:指輔助或便利工業生產設置,可供寄宿及工作之空間 。但以供單身員工宿舍、辦公室及研究室、員工餐廳及相關勞工福利 設施使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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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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