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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 第7條

本編第一條第三款陽台面積不得計入建築面積及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款陽 台面積得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之規定,於工廠類建築物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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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