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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
› 第6條
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 第6條
廠房附屬空間設置面積依左列規定: 一、辦公室 (含守衛室、接待室、會議室) 及研究室之合計面積不得超過 作業廠房面積五分之一。 二、作業廠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得附設單身員工宿舍,該 單身員工宿舍合計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三分之一。 三、員工餐廳 (含廚房) 及其他相關勞工福利設施之合計面積不得超過作 業廠房面積四分之一。 前項附屬空間合計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之五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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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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