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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 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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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會務工作人員係指由工會聘僱承辦各該工會會務、業務、財務及人事等之專任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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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