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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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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12條
會務工作人員到職離職日期,均以主辦人員簽章之到職離職通知單所記載 者為準,如其記載不實或主計出納人員違反規定,致工會蒙受損失者應予 查明責任,責令失職人員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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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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