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 第3條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3條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編制規定如左 一、工會視實際需要置會務工作人員分別掌理組訓、福利服務、文教宣傳 、國際活動、研究發展、安全衛生、主計、總務等事項,並得分組辦 事 。 二、全國性工會置祕書長、副祕書長、處長( 組長 )、祕書、幹事、助理 幹事,並得僱用雇員。 三、省 (市) 級工會置總幹事、副總幹事、祕書、組長、幹事、助理幹事 、並得僱用雇員。跨越省 (市) 行政區域之工會比照省 (市) 級工會 辦理。 四、縣 (市) 級總工會置總幹事、組長、幹事、助理幹事,並得僱用雇員 。 五、產業工會、職業工會置祕書、幹事,並得僱用雇員。 前項編制員額由理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