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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34條

工會應依年度預算中所列人事費百分之十每年提列準備基金專戶儲存作為 支付會務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撫卹金之用,不得移作他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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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