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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31條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予以退休或申請退休,發給一次退 休金。祕書長、副祕書長、總幹事、副總幹事服務滿二十五年或年滿六十 歲者,得申請退休,年滿六十五歲者,應予退休。但各該工會如因基於實 際業務需要,得經理事會議通過,予以延展退休一年,以三次為限;並應 附具公立醫院證明身體健康狀況良好之文件。 處長、組長、祕書、幹事、助理幹事、雇員服務滿二十年得申請退休,年 滿六十歲者應予退休。但各該工會基於實際業務需要,得經理事會議通過 ,予以延展退休至六十五歲止。 前項退休金發給標準,由各該工會視財務狀況自行訂定經理事會通過報請 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退休年齡之計算以戶籍登記為準,服務年資之計算以在同一組織團體連續 服務之年資為限,其他年資概不計入。 會務工作人員退休後,如再服務原團體時,其已領退休金之服務年資不予 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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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