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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36條

第 十 章 附則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之退職、退休或撫卹,其原訂標準優於本辦法規定者, 從其規定。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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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